负责对民事(经济)审判、行政诉讼监督工作;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,确有错误的民事(经济)、行政判决和裁定,按照审判监督程序,向市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;对人民法院民事、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,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、检察建议等方式,监督法院纠正。负责公益诉讼工作,对相关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,生态环境破坏的,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。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,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它作任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