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一起高校教师诈骗案引发关注:某大学副教授王某利用身份便利,谎称可通过“内部门路”为被害人子女办理医院岗位,承诺包办报名、笔试、面试全流程,以此索要30万元“办事费”。得手后,王某将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,未提供任何实质帮助——经查,该医院招聘计划中根本无符合被害人条件的岗位,其所谓“帮助”仅是查询公开招聘信息。目前,王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批捕。
诈骗罪的认定并非主观臆断,需严格契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。结合案情来看,王某的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核心特征。
1. 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:王某自始至终清楚医院无适配岗位,却主动虚构“能包办工作”的谎言,收款后直接用于偿还个人债务,毫无履行承诺的意图,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明确。
2. 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:王某利用“大学副教授”的身份光环强化信任,通过“保证一个月办成”“打通全环节”等虚假承诺,刻意隐瞒真相、虚构能力,诱导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。
3. 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产:被害人正是基于对王某身份的信任和对“内部名额”的迷信,才自愿支付30万元“办事费”,财产处分与诈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从法律逻辑层面看,王某的行为已完整构成诈骗罪的全部要件,被依法批捕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。
我国法律对诈骗罪的惩处有清晰界定,王某的涉案金额及行为性质,将依据以下法条予以评判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: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此类诈骗之所以屡屡得手,往往抓住了部分人“走捷径”的心理,且具备明显共性特征,需重点警惕:
Ø “打包票”式承诺:动辄以“百分百办成”“包过全流程”为诱饵,无视正规招聘的流程规范。
Ø “高门槛”式收费:以“疏通关系”“打点环节”等名义索要高额“办事费”,且多要求现金或私下转账。
Ø “光环化”式背书:利用教师、公职人员、“熟人”等身份获取信任,降低被害人防范意识。
正规招聘始终遵循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原则:招聘信息通过官方网站、公众号等渠道统一发布,报名、考试、考核全程透明,录取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,且绝不会以任何名义收取“好处费”。所谓“内部名额”,本质上都是精心编织的谎言。